近日,教育部核準了首批6所高校的大學章程,這標志著我國建設現代大學制度邁出了堅實的一步。這不僅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尤其是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教育改革總體戰略的具體化實施和制度化實踐,更表明了以大學章程為基石來推進高等教育發展的時代理念,為我國高校的法治化、理性化發展指明了前進方向。
自2006年起,針對高等教育的法治化發展,我國施行了許多重大舉措。在《高等教育法》中明確提出大學章程的基礎性地位,《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明確提出要加強大學章程建制。2011年教育部的《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強調章程對建設現代大學制度的架構性和基礎性作用,詳盡地規定了大學章程制定的宗旨、原則、內容和程序以及核準和監督等重要事項。在總體上,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法規體系,為促進高等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推動現代大學制度的建設奠定了堅實的法律支撐。
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是適應世界潮流和大學發展趨勢的必由之路,是完善大學治理結構和增進大學教學、科研、社會服務三大功能的基礎。章程是現代大學制度的載體和治理的根本理據,代表著特定的歷史傳統、精神理想和辦學特色,是保障大學自主權利的基礎。在大學章程中,明晰地規定了管理方式、治理結構、維護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員工的權利義務以及糾紛的解決和救濟方式等。通過大學章程來規范和優化治理結構,促進內涵式發展,明晰大學、政府與社會的關系,能夠有效地發揮現代大學的功能,推動社會經濟與精神文明建設。
從教育部核準的6所大學的章程內容來看,其主旨是圍繞辦學自主權的理念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在內部治理方面,強調大學章程的“憲章”地位和功能,明確注重權利主體和權力關系的合理范圍;在外部關系上,明確大學與其他社會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又以各自的辦學定位為出發點,形成了凸顯時代性和特色性的大學章程。注重對實體權利義務的規定,又強調程序正義。章程中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規范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關系,明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功能、大學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程序、教職員工和學生的權利以及相關事項的程序規定等。章程鮮明地表達了現代大學制度的特質和功能。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自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踐。大學章程只有得到真正落實和認真遵循,才不會流為一紙“具文”。因此,需要整個社會、政府和大學自身認真地對待大學章程,需要營造尊重章程的信念和意識,需要通過多種方式大力宣傳章程的理念、精神和價值,明確章程的“憲章”地位,以獲得廣泛的認同、接受、尊崇和信奉。
《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遵循現代大學的發展規律,提出了以強化章程建制為核心的發展規劃和具體方案。教育部核準的6所大學章程代表著一個良好開端,將帶動其他高校啟動章程的起草和制定,具有鮮明的示范意義。同時,也應當清醒地認識到我國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艱巨性和復雜性。既要秉持現代大學制度的理念,又要注意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狀況和歷史傳統。既要積極穩妥地推進高等教育的法治化和規范化發展,又要注重發揮高校的各自特色。堅決抵制“走過場”和視章程為“擺設”的形式主義,尤其是要防止制定章程時對法律法規的簡單套用、平移和過度“借鑒”其他高校的現成模式,防止“千人同面”,真正地確保大學章程的特色性、現實性和可操作性。
為此,制定大學章程應注意幾個問題:一是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和基本法律法規,嚴格遵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合理部署,保證章程的起草和制定工作有序進行;二是充分發揮廣大教職員工和學生的積極性、民主精神和權利意識,集思廣益,群策群力,立足現實,杜絕“閉門造車”;三是注重大學章程的地域特色和層級特色,以利于發揮自身的獨特優勢;四是按照教育部的時間要求,保障章程的整體質量和科學性。
總之,唯有以大學章程為基石,逐步實現高等教育的法治化、民主化和規范化,才能真正建立起現代大學制度,切實地推進我國高等教育的全面和諧發展。(作者:朱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