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因公護照收繳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因公護照收繳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和《北京市因公護照頒發和管理規定》(京政外發[2007]1號)的有關文件精神,因公出國人員須在回國15天內交回其所持護照。對未在規定期限內上交護照的,地方發照機關應向省級外事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并按規定程序吊銷當事人所持護照,同時暫停其所在主管單位的出國申請,責令限期整改并報外交部領事司,抄外事管理司。
因公護照分為兩類三種: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根據外交部授權,市政府外辦負責外交護照、公務護照的統一保管。我校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是經市政府外辦核準的負責本單位公務普通護照統一管理的部門,并賦有對持照人出訪情況登記、造冊,檢查出入境記錄并與持照人見面,確認按期回國的責任和義務。
請我校持有因公護照未上交的相關人員于12月8日之前將因公護照交回我校國際交流與合作處保管。逾期責任自負。
聯系人:李海琳
聯系電話: 68984717
國際交流與合作處
2010年11月26日